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外贸易有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从过去的封闭到今天开放,其间,经历了数百年时间,也遇到了不少困难。除了语言、地区文化的差异,还包括地域、运输以及各国不同政策方面的问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外贸易的发展。据统计,世界上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贸易是通过海洋运输完成的。
由于海运的适用范围广,可装运的货物重量多、体积大,运输路程远,费用相对低廉,因此受到世界各地商人的喜爱。但是,随之产生的风险也比其他运输来的大。海难风险主要是指船舶及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附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其中,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的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意外事故则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非人为的外来风险是指海难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这类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其中,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受潮,受热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而特殊外来风险则指的是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此外,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也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对于海事欺诈,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普遍认同的看法是:人为地对运输路线、货物状况、费用等方面进行欺骗、隐瞒,以此来获取不法收益,给无辜方造成损失。这种行为的蔓延与猖獗,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大障碍,对各国的商业、航运、保险、金融行业构成了严重威胁。 单据欺诈又称为文件欺诈,是指不法商人通过伪造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海运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原产地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商检证明书、领事发票等文件,用以结汇骗取货款的行为。它是国际海事欺诈中最常见、最主要的形式。 船舶欺诈是指船东利用船舶进行的欺诈行为,主要有沉船欺诈和鬼船欺诈两种方式。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最多的是鬼船欺诈。鬼船是指那些具有“影子”身份的船舶。而鬼船的船东实际上是一家皮包公司,有时甚至在开始行动的前两天才设立,并且采用临时性的办公地点,因此这类船东的可信度不高,甚至为零,若让这种船东运输货物,则是非常危险的。 租船合同欺诈是一种利用租船合同进行诈骗的方式,它可以分为定期租船合同欺诈与航次租船合同欺诈两种。 在定期租船合同诈骗中,行骗者们先在遥远的避税港登记成立一间皮包公司,然后以承租人的身份与船东签订定期租船合同。行骗者们交付首期租金将船租到手后,再将船舶重新命名并以船舶的二船东身份将其以航程租用方式转租出去。在装运港满载货物,签发货物的预付装船提单,并将所收预付运费存入自己的账号中后,宣布破产或者干脆逃之夭夭。
在航次租船的条件下,租金是以航程远近来计算的。承租人首先预付运费给船东,货物得以顺利装船。可是在海上运输中,船东又以种种理由要求更改支付条件或提高支付标准,否则船舶绕航或者转船把货物在其他地区卖掉。货主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只得接受船东的条件。在国际贸易中,这种欺诈行为比比皆是。海上保险的欺诈是指在海上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伪造或者谎报保险事故等方法,意图骗取保险赔偿的行为。要根据所装商品的自身特性、特点,选择合适的运输船只以及运输路线,当然,为了符合买卖合同等其他因素要求,还要安排合理的装运时间,商讨运送路线等事宜。 要认真检查装运船只的自身安全问题,不能因此成为航行安全隐患;正确运用航海仪器,做到以科学护航。 对海上操作人员进行定期的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保证航行的操作无误。 因为海事欺诈活动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所以防止海事欺诈应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这对于正在加强经济实力,走向世界的中国而言,这项任务显得尤为紧迫。我国的外贸企业应对国际海事欺诈提高警惕,积极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可以从四个方面着手: 1.增强我国对外贸企业的风险意识,并加强对合作方的资信调查。 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前,必须详细调查它的名称、责任形式、注册资本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情况、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和商业信誉等。根据国际惯例,还可向其索取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2.选择合适的贸易条件,斟酌合同条款,防止漏洞的发生。 要确保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轻易改变合同履行的条件;在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应注意选择对己方有利的贸易术语。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应尽量争取采用CIF和CFR条件;而在进口贸易中,可采用FOB条件。这样,己方就掌握了租船订舱的主动权,有利于船货的衔接,防止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欺诈。在争取不到租船订舱权利的时候,应在合同中严格制订租船标准,增加相应的保障条款。同时,应合理选择货款的支付方式。 3.选择安全的船舶,加强装、卸货物的监督,并及时掌握船舶的航运状态。 要选择资信良好的船舶公司进行货物的装运,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己方可派人随同核查货物和船舶的情况;货物起航后,买方应该随时了解船舶的航向,并且定期向承运人或船东查询船舶的方位。如出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保险公司,以最快的速度展开调查工作. 加强法律保护意识,不仅体现在审查合同条款和杜绝漏洞的产生方面,还应表现在欺诈发生之后积极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和挽回经济损失方面。案发之后,当事人应在索赔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请求,在仲裁方式下,首先要尽量争取在我国国内仲裁机构进行。其次,可选择工作业绩良好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 海洋运输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发展得越来越快。与此同时,海洋运输的发展也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不断进步,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为了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赚取更多外汇资金,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有效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就要尽一切力量保障海洋运输的顺利进行,对于运输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要做到防患于未然。